数字化消费时代,算法歧视与经营者诚信问题日益凸显。下面小编将从法律规范体系出发,解析大数据杀熟的违法性边界与商家欺诈的赔偿规则,为消费者构建权益保护框架,助力市场主体明晰合规红线。
不合法。
大数据杀熟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即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经营者通过算法分析用户消费习惯、支付能力等数据,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实施差异化定价,若未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则构成价格歧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算法应用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须建立价格歧视自查机制。但需注意,动态定价机制若基于库存、时段等客观因素,且公示定价规则,则属于合法经营自主权范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商家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欺诈的认定需满足双重要件:主观上存在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恶意,客观上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但精神损害赔偿需另行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主张。
2025年修订的《电子商务法》新增“大数据杀熟”特别条款,明确将算法歧视纳入欺诈行为调整范围,消费者可据此主张更高额赔偿。同时,经营者若构成欺诈,还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包括罚款、停业整顿乃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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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