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其召开方式、时间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由管理人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还需召开后续的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如何召开进行?
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于确保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根据现行法律,首次债权人会议应在法院接受破产申请后的三十天内举行。此后,如果需要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或资产分配方案等事项时,还可以继续召开债权人会议。每次召开债权人会议都必须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参与,以确保每位债权人都有机会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这样不仅能够增强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也能更好地维护相关方的利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作用何在?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债权人之间沟通信息、表达意见的关键平台,也是监督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决策重大事项的核心机制。通过这一会议,能够有效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过程的公平与透明。债权人会议有权审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报告、破产财产处置方案等重要文件,并作出相应决议;同时,在诸如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等特定情况下,也需要借助债权人会议来完成相关流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破产管理人由谁指定其职责范围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及其职责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这部法律,人民法院会从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中挑选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任务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资产、彻底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并负责制定重整计划或清算方案等工作。这一系列行动对于确保破产程序公平有效地进行至关重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召开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所有相关方特别是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些规定对于推进破产案件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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