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房产一房多售的情况下,若卖方拒绝归还承诺金,可通过诉诸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定金乃指当事双方为确保债务得以切实履行而自愿达成协议,由其中一方预先向另一方面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以作担保。在此情况下,如果卖家因单方面违约导致购房者终止合同,那他们就有义务返还双倍定金。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前一个购房者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该情形下,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卖家出卖的并不是自己的房产,所以后一个合同是无效的。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进行赔偿。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
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不因先后而出现效力差异,实践中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是房屋出卖人需要对不能对其履行义务的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判断房屋是否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受让人最终购得房屋;如果没有变更登记,就判断谁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人最终购得房屋;如果前两种情况都没有,就按照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最终购得房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问题回答,欢迎阅读了解。如果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在法头条在线咨询,我们会在第一时间给予答复。
最新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5最新)
发布时间:2025-03-092025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发布时间:202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