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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行为人一定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时间:2025-02-14 14:20:30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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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行为人范围广泛,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时,都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其身份、职务以及行为手段等因素。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贪污罪”的相关问题。

贪污罪的行为人一定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贪污罪的行为人并不一定要全部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确实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归纳:

  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工作的人员。

  此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样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虽然不一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论处。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例如,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的行为有哪些?

  贪污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以下是对这些行为及其相关详细法律条款的归纳:

  侵吞财物

  行为定义: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

  具体表现: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管理的公款、公物等直接据为己有,或者通过虚假支出、虚假报销等方式将公款、公物转化为个人财产。

  窃取财物

  行为定义: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

  具体表现: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地将公共财物转移、隐藏或销毁相关证据,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骗取财物

  行为定义: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具体表现: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支出、伪造合同或票据等手段,骗取公共财物。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除了上述三种行为外,还有其他一些手段也可能构成贪污罪。

  具体表现:如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以上则是关于“贪污罪”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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