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交往的权利。所谓探望,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或者短期的一起共同生活,也包括交往,如互通电话、一同出游等。如果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且这种行为事实上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或者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那么受抚养方或子女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关于“2025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该怎么办?”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2025年,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受抚养方或子女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应由当事人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来说,如果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中止对方的探望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申请中止探望权时,直接抚养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非抚养方的频繁探望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子女的心理状态、学习成绩、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变化,以及医生、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如果法院认为直接抚养方的申请有理有据,就会作出中止非抚养方探望权的判决。当然,如果非抚养方在之后改正了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经法院确认后,也可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非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条件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若探望权人存在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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