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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的类型有哪些?

时间:2025-02-07 11:13:29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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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的类型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类型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不起诉决定”的相关问题。

法定不起诉的类型有哪些?

  法定不起诉(也称作绝对不起诉)的类型及相关详细法律条款如下:

  法定不起诉的类型: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指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因此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指犯罪嫌疑人因特定原因(如国家庆典、政策调整等)被特赦,从而免除其刑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指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指某些犯罪按照刑法规定,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则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类犯罪通常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因此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指除上述情形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可以驳回重新起诉吗?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一般不可以直接驳回重新起诉,但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重新起诉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及相关法律条款:

  一、一般规定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认为案件存在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情形通常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一旦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次起诉。

  二、重新起诉的条件

  尽管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案件仍然有可能被重新起诉。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发现新证据:如果之后发现新的证据或者情况,足以影响原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可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被害人申诉: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酌定不起诉的情形,虽然与法定不起诉不同,但在此提及以完整呈现不起诉制度。需要注意的是,酌定不起诉后,如果发现新证据等符合重新起诉条件的,同样可以重新起诉。

  以上则是关于“不起诉决定”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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