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和探视权的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许多人在面临经济困难时,可能会担心自己无力支付抚养费是否构成犯罪,或者考虑是否可以通过不支付抚养费来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离婚后,若一方确实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不直接构成犯罪,但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一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经济状况的改变而免除。
若确实无力支付,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法院调解或申请减少抚养费等方式来应对,但并不能因此完全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不支付抚养费并不能成为终止探视权的理由。探视权是法定权利,旨在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亲子关系的维系,这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有着重要意义。抚养费的支付与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应当分别处理。
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或者在有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因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就擅自中止其探视权。只有在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法定情形时,如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安全等,才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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