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是指将宅基地划分为三种权能: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并且这三种权能是相互分离的。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1、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就是保障和强化了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收回宅基地的权利,也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权利,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或被征收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流转或征收收益。
2、稳定农户资格权就是维护农民家庭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和占用宅基地的权利。资格权是对于村民(农户)各项附着于土地上的权利的一种保障。
资格权设置和认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包括宅基地的取得权利、流转权益、土地开发收益分配等都与资格权直接相关,资格权认定是关键也是难点。
3、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就是将允许农户除通过转让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以出租、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提高宅基地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益,同时激活宅基地租赁权和抵押权,释放农村建设用地土地价值潜能。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分割。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可以进行分割,但可以酌情分割宅基地上的房屋。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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