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权登记有异议的处理方式是,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要提交申请书等材料。如果是对异议登记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房产证。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异议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登记中,权利人针对其本人不动产权利登记时存在的任何异议情况,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要求对登记事项进行更正或者撤销的一种程序。异议登记分为主张权利人权利登记和主张不存在他人权利登记两种情况。关于房产证纠纷问题应采取以下途径进行妥善解决:
(1)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协调一致同意的应当按达成共识的内容执行;
(2)若协商无果,可寻求基层组织协助调解;
(3)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则可依法申请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异议登记的提出会对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一定的影响。异议登记会使得房屋交易的流程变得复杂和不确定,可能会延长交易的时间。因此,许多人都担心异议登记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那么,异议登记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呢?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九条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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