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异议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异议登记申请书、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等。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房产异议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房屋所有权归属及范围;
2、与该房屋有关的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物业服务权等权利状况;
3、存在的债权、债务、抵押、留置、查封、拍卖、裁定等情况;
4、其他涉及房屋所有权和权利使用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办理异议登记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4、其他必要材料。办理异议登记的流程是: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2、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5、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不动产异议登记时限为15天,一般在进行异议登记后是需要在15日内,如果不动产存在争议,如权属争议、限制权争议、债权债务争议等,可能会导致交易流产或出现法律纠纷。因此,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规定不动产异议登记时限为15天。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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