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户口的宅基地房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确权:符合合法继承房屋、某些历史原因(合法买卖等)等条件可确权,不符合这些特殊情况则不能确权,因为宅基地分配基于本村村民集体成员身份。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宅基地确权问题的函》,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确权问题做了专门的答复,明确了3种情况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也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一)因政策原因搬迁
不是本村的村民,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政府搬迁政策获得政府规划批准的宅基地,将原户籍地宅基地退出并注销登记后,可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因继承
非本村成员(包括其他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今年,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上述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父母去世后,留有房屋给城镇户口子女,根据现行政策,当事人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村长称一律不准办理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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