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例如,甲欠乙钱,而丙又欠甲钱,如果甲不去向丙追讨欠款,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那么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追讨欠款。这种权利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因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而导致债权落空。法头条网下文为您带来相关细节解读。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具体来说,如果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而该债权的实现又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有效存在。这是债权代位权诉讼的前提和基础。
2. 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这种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核心要件。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其债权,或者其怠于行使债权并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那么债权人就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
3. 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那么债权人就不能提前行使代位权。
4. 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如抚养费请求权等,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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