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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罪怎么认定?

时间:2025-01-06 11:42:51 浏览: 分类: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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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罪怎么认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特征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法头条网下文为您带来相关问题解析。

擅自发行股票罪怎么认定?

  擅自发行股票罪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2. 发行行为具有非法性,即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发行。

  3. 发行行为导致了一定的后果,如非法募集资金金额较大、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较大等。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发行股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擅自发行股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如一百万元以上。

  2.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如五十万元以上。

  3. 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后果的情形,如发行行为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注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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