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口头遗嘱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那么口头遗嘱怎么进行公证?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口头遗嘱公证需遗嘱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公证处审查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合法性及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性后,方可予以公证。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遗嘱需要以下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折等);
3、遗嘱书或遗嘱文件、遗嘱公证申请书;
4、以及其他公证处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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