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头条网为您带来更多相关解答。
·操纵行为的类型: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操纵行为的后果:
操纵证券市场罪要求操纵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在一定期间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一定比例;对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或者交易量有类似的规定。
·法律责任的承担:
对于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个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要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个方面:
行政处罚:
证券业从业人员违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的,将责令限期出售其持有的股票。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并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处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可能触犯内幕交易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的,除责令限期出售其持有的股票外,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的详细内容,法头条法务已在上文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您有相关问题也都可以咨询法头条网,法头条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最新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5最新)
发布时间:2025-03-092025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发布时间:202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