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一般设有担保的债权需要优先清偿。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法头条网为您具体分析介绍。
一般清偿规定如下:
优先债权:设有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通债权:若负担相同,则先清偿先到期的债权;若到期时间也相同,则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债权的清偿顺序有特别规定:
企业破产时,首先需要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接着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
之后清偿企业所欠税款。
最后清偿的是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则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一般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通常也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部分债权人采取了保全措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优先受偿,不过这并不是绝对的。
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并且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的,则按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同时,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会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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