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满足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与组织机构、公司住所等基本条件,并需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这些条件和程序都详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成立责任有限公司”的相关问题。
2024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同时附上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款: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条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条件:公司章程需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条件:公司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并建立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在内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条件:公司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条件和限制。这些限制和相关详细法律条款主要体现在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以及公司住所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限制和相关法律条款的详细归纳: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
股东人数限制
限制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
注册资本限制
限制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虽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但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
公司章程限制
限制内容:公司章程必须包含法定内容,如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等,且需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名、盖章。
公司名称限制
限制内容:公司名称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重复,且需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组织机构限制
限制内容: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
公司住所限制
限制内容:公司必须有固定的住所,且该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以上则是关于“成立责任有限公司”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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