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常识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

时间:2024-12-15 09:15:25 浏览: 分类: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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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法头条网下文为您分析相关细节。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的明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必要费用,是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律师费应以国家规定标准为限,差旅费以必要为前提。明显超出标准的费用,如住豪华宾馆的费用、特等机舱机票等,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归谁?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归债务人所有。

  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害而行使的一种权利。当债务人通过不当行为(如低价转让财产)试图逃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这并不意味着撤销的相关财产就直接用于偿还给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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