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11-23 10:09:27 浏览: 分类: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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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关于“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是什么?”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实质权利义务受到被诉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4‌、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提起诉讼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进行。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起诉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 【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诉讼有时间限制吗?

  ‌行政诉讼有时间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时效,人民法院有权对起诉不予受理。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以上是关于“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是什么?”的详细内容,法头条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法头条,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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