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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协议离婚需不需要冷静期?

时间:2024-12-09 09:20:21 浏览: 分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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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协议离婚是需要冷静期的。在冷静期间内,双方可以冷静思考,慎重决定是否继续离婚。如果双方仍决定离婚,应在冷静期结束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关于“自愿协议离婚需不需要冷静期?”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自愿协议离婚需不需要冷静期?

  自愿协议离婚是需要冷静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自愿协议离婚的冷静期为30天。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协议离婚包括哪些手续?

  协议离婚手续包括以下几点:

  1、准备双方有效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近期单人免冠照片。

  2、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可撤回离婚申请。

  4、冷静期结束后,双方仍决定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

  相关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以上是关于“自愿协议离婚需不需要冷静期?”的详细内容,法头条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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