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纠纷是指因行使监护权而发生的民事争议,主要是监护人认为其依法行使的监护权被他人侵害时所引发的纠纷。当监护权发生纠纷时,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指定监护人。关于“监护权纠纷怎么处理?”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监护权纠纷可以通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权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如患重病、长期外出、去世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等;
2、监护人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
3、监护人经济状况恶化,无法保障被监护人基本生活;
4、被监护人年满8周岁,愿随他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条件和经济能力;
5、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却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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