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分类有哪些?法定债务和意定债务、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单一债务和多数人债务、财产债务和劳务债务、按份债和连带债。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是对财产权利的基本区分方法,也是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指导思想。按照通说,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主要包括物权与债权。债权与物权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法头条网为您具体分析介绍相关细节。
1.法定债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务,如税收债务;意定债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债务,如合同债务。
2.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务,如交付某辆特定汽车;种类物之债则是以不特定但同种类的物为标的的债务,如交付100公斤大米。
3.单一债务是指仅有一个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债务;多数人债务则涉及多个债务人或债权人。
4.按份债中,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责;连带债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
5.财产债务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债务,如支付金钱;劳务债务则是以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债务,如提供咨询服务。
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的。
经受让方同意:撤销债权转让必须获得债权受让方的明确许可。
宣布撤销对未来有效:撤销通知生效后,对债务人实施的还款、抵消和任何其它豁免行为仍然有效,可对抗出让人。
保护交易秩序:撤销旨在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及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在债权转让通知经由受让方的同意而被撤销之前,债权出让方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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