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常识

主债和从债的关系是什么?

时间:2024-11-19 15:47:19 浏览: 分类: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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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和从债的关系是什么?主债是“从债”的对称。债的分类之一。在相互联系的几个债中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债。主债是相对于从债存在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就无所谓主债。一般情况下,主债是从债的存在前提,从债的不成立和无效,并不影响主债的存在和无效。但是,对于一些以担保为成立前提的债来说,具有担保作用的从债的存在则是主债的成立条件。例如某些承包经营合同,法律要求承包经营人必须先提供担保,否则合同不能订立。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之债就是主债成立的条件了。主债的命运决定从债的命运,主债终止,从合同亦终止;主债无效,从偾亦不发生效力。而从债无效,不能当然使主债无效。法头条网下文为您具体分析。

主债和从债的关系是什么?

  1.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个人债务怎样变成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在事后对另一方的个人债务进行了追认,那么该债务将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个人名下的债务开始转变为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也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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