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孩子是指生父母或监护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无力抚养子女时,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的行为。这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决定,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并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关于“什么情形下父母能送养孩子?”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父母能在以下情形下送养孩子:
1、生父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3、生父母共同送养。但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4、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过继孩子的流程如下:
1、确认资格:过继双方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人需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送养人需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等。
2、提出申请:双方共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3、提交材料:收养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抚养教育能力等证明材料;送养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以及送养人的相关情况等证明材料。
4、审查与评估: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5、办理登记:符合收养条件的,民政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放《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6、户口登记:过继后,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以上是关于“什么情形下父母能送养孩子?”的详细内容,法头条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法头条,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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