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起诉的条件涉及原告资格、诉讼请求与股东权益的相关性、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诉讼事项的受理范围等多个方面。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应仔细核对这些条件,并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公司诉讼”的相关问题。
2024年股东起诉的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股东起诉通常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两种类型,它们各自有不同的条件要求。
一、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这类诉讼的条件主要包括:
原告资格: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具有起诉的资格。
诉讼请求与股东权益直接相关:股东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其自身的权益直接相关,例如股东权利被滥用、公司决议违法或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形。
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并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诉讼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包括:
原告资格:原告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前置程序: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必须依法先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书面请求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相关机构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他人,并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诉讼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起诉被拒绝受理的情况有多种,这些情况通常涉及诉讼程序、诉讼主体资格、诉讼内容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
一、诉讼程序问题
未履行前置程序: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如果股东未依法先向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书面请求提起诉讼,或者相关机构在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但情况并不紧急或不立即提起诉讼不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此时股东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股东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原告不适格:
如果原告并非公司的股东,或者不具备起诉的股东资格(如持股比例不足、持股时间不够等),法院可能会以原告不适格为由拒绝受理。
被告不明确:
起诉状中如果未明确指出被告,或者被告信息不准确,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补充或更正信息,否则可能拒绝受理。
三、诉讼内容问题
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具体:
股东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如果起诉状中诉讼请求模糊、笼统,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否则可能拒绝受理。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如果股东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
四、法律规定问题
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但无权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因此,如果股东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
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请求判令公司董事会强制换届:
股东不能直接诉请公司董事会强制换届,因为这涉及到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股东应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相关权利。如果股东直接提起此类诉讼,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
解散公司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解散公司诉讼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如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等。如果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不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
五、其他情况
重复起诉:
如果股东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可能会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拒绝受理。
滥用诉权:
如果股东滥用诉权,频繁提起诉讼以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或损害他人利益,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受理或采取其他措施。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则是关于“公司诉讼”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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