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海外并购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投资方式,仍然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需要充分了解目标企业及其所在国的市场环境、法律法规和文化背景,制定科学的并购策略和合规计划,以确保并购活动的成功实施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海外并购”的相关问题。
2024年海外并购的定义并未发生本质变化,它仍然是指一国跨国性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直至整个资产收买下来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市场以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海外并购涉及多种具体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海外并购行为:
1、按照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划分:
横向并购:当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处于同一行业、生产或经营同一产品时,这种并购被称为横向并购。它的目的是通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份额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纵向并购:纵向并购发生在处于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这种并购有助于整合供应链,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是指处于不同行业、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它的目的是实现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或获取新的增长点。
2、按照并购的动机划分:
善意并购:善意并购是并购方与被并购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后进行的并购。这种并购通常涉及双方对并购条件、价格、支付方式等的详细讨论和协商。
恶意并购:恶意并购是指并购方在未经被并购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强行收购或敌意接管等方式进行的并购。这种并购可能会引发被并购方的反抗和抵制,甚至导致法律纠纷。
3、按照并购的支付方式划分:
现金购买式并购:并购方通过支付现金来购买被并购方的资产或股权。这种方式简单直接,但需要并购方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持并购。
股份交易式并购:并购方通过发行新股或交换现有股份来收购被并购方的资产或股权。这种方式有助于降低并购方的现金压力,但可能稀释现有股东的权益。
承担债务式并购:并购方通过承担被并购方的债务来收购其资产或股权。这种方式通常用于被并购方资不抵债或债务负担较重的情况。
杠杆收购:并购方利用目标公司资产的经营收入,来支付并购价款或作为此种支付的担保。这种方式需要并购方有较高的负债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4、其他特殊类型的并购:
管理层收购(MBO):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换股并购:指并购方以新发行的股票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从而达到收购目的的一种并购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以上则是关于“海外并购”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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