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

2024年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09-08 11:30:39 浏览: 分类: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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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在加害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表现形态以及鉴定与处理流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和区分两者,并在实际医疗纠纷中采取合适的处理方式。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医疗损害”的相关问题。

2024年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

  2024年,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以下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异:

  一、加害人的不同

  医疗事故:其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意味着,只有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导致的不良后果,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其加害人则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合法资质。这包括了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包括了非法行医的单位或个人。

  二、损害后果的不同

  医疗事故:其损害后果直接指向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并可能附带财产权损害。医疗事故主要关注的是由于医疗过失导致患者身体健康的直接损害,如残疾、功能障碍或死亡等。

  医疗损害:其损害后果则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还包括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例如,医疗损害可能涉及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甚至给患者带来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三、主观过错表现形态的不同

  医疗事故:其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只能是过失。这意味着,在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损害患者的意图,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原因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

  医疗损害:其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例如,医务人员可能出于报复、泄私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态,故意对患者实施不当的医疗行为,从而导致医疗损害的发生。

  四、鉴定与处理流程的不同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通常需要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以明确事故的等级及责任。鉴定结果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

  医疗损害:的鉴定与处理流程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损害的鉴定可能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都有哪些?

  医疗损害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涵盖了医疗过程中因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产生的各种不利后果。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医疗损害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医疗技术损害

  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过失行为,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这类损害通常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技术过失,且该过失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伦理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充分履行告知、说明等义务,或未取得患者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从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这类损害不仅涉及患者的身体健康,还可能包括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医疗伦理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

  三、医疗产品损害

  医疗产品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类损害的原因在于医疗产品的缺陷,而非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直接过失行为。然而,由于医疗机构是医疗产品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因此患者有权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其他类型的医疗损害

  除了上述三类主要的医疗损害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类型的医疗损害。例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受到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或者医疗机构在保管病历资料方面存在过失,导致病历资料遗失、伪造或篡改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医疗损害”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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