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旨在保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相关问题。
2024年,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定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罪名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具体指的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及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以下是对该罪名定义的详细解读:
主体条件
特殊主体:本罪的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及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条件
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条件
行为表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提供虚假信息: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或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
伪造交易记录: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采用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
变造交易记录: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改变原交易记录的内容。
销毁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毁灭证券、期货交易记录。
诱骗行为:采取上述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的方式,欺骗、引诱、误导投资者,使其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严重后果:主要指因此而引起证券交易价格较大幅度的异常变动,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等。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个人犯罪的处罚
一般情节: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恶劣: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造成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证券市场稳定、多次实施诱骗行为等。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对于单位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实行双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则是关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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