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和遗忘物在定义、性质、法律效果与责任承担、心理状态以及占有模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判断财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遗失物和遗忘物”的相关问题。
在2024年,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义与性质
遗失物:
定义: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疏忽而偶然将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至脱离了自己的控制,且通常难以回忆起财物的确切失落地点。
性质:遗失物是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且只能是动产。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
遗忘物:
定义: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遗忘物的特点是财物所有人暂时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和占有,但通常能够回忆起财物遗忘的具体场所和时间。
性质:遗忘物与遗失物的主要区别在于失主对财物控制力的丧失程度。遗忘物的失主一般能回忆起遗失点,并未对财物完全失去控制力。
二、法律效果与责任
法律效果:
遗失物: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行为,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
遗忘物:拾得人或发现人不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对于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行为,则应当以侵占罪论处。
责任承担:
侵占遗失物:一般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侵占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侵占遗忘物:由于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恶性较大,因此会受到国家刑罚的制裁。
三、心理状态与占有模式
心理状态:
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
遗忘物的占有人则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占有模式:
遗失物为“占有—无人占有”模式,即财物从原占有人手中遗失后,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
遗忘物则采取“占有—占有”模式,遗忘物的物主虽然暂时失去了对财物的直接占有,但因其能够回忆起财物遗忘的具体场所,因此该场所的管理人可能因遗忘行为而自动取得对遗忘物的占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忘物的定义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但通常能够回忆起财物遗忘的具体场所和时间的财物。这种财物的特点是,虽然所有人或持有人暂时失去了对财物的直接占有和控制,但并未完全丧失对财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且通常能够回忆起财物遗失的地点和时间。遗忘物与遗失物的主要区别在于,遗失物通常是无意识丢失的,且难以回忆起确切的遗失地点,而遗忘物则是有意识放置但忘记取走的,且能够回忆起遗忘的具体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遗失物和遗忘物”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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