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是否能在选择一次性赔偿后再次申请追加赔偿,主要取决于原赔偿协议的内容、赔偿事项的性质以及新出现的情况等因素。一般而言,若双方已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并明确约定为最终解决,除非发现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或后续出现新的损失,否则难以追加赔偿。
选择一次性赔偿后能否再申请追加赔偿?
1.合同自由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之间就赔偿事宜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的履行与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次性赔偿协议中明确排除了未来追加赔偿的可能性,并且该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原则上应按协议执行,不能再申请追加赔偿。但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如赔偿协议是在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签订,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进而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追加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的全面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合同的可撤销情形)
工伤事故中雇主是否必须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在工伤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无论工伤事故是因雇主、职工个人还是第三方的过错造成,只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原则上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雇主的责任在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条件、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和鉴定程序等内容。其中第十四、十五条详细列举了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例如,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此外,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参保义务及费用承担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该解释主要涉及民事侵权赔偿,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工伤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或者雇主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其他损失的,可依此向责任方主张赔偿。雇主在工伤事故中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主要是通过参加工伤保险来实现。一旦发生工伤,职工首先应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雇主可能还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的直接赔偿责任,或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补偿。
选择一次性赔偿后能否再申请追加赔偿,关键在于审查赔偿协议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以及是否出现了原协议未涵盖的新损失。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评估个人情况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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