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标的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排他性权利被侵犯、被害人享有著作权、存在明确的侵权行为以及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基础。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著作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侵权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涵盖了各类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及哑剧创作、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及图片、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等。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以适应新的传播方式和创作形式。
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排他性权利被侵犯:
这些排他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当这些权利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行使时,即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被害人必须享有著作权:
在我国,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需经过行政机关审查登记。因此,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被害人必须是作品的原始创作者或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著作权。
受害人必须证明对方有明确的侵权行为:
这包括擅自发表、出租、出售作品,或者伪造、剽窃等行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未经许可行使了自己的著作权,并且这种行使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受害人需要证明其遭受的损害是由于对方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这种损害可能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直接损失:
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例如,因侵权行为导致著作权人无法正常使用其作品而减少的版权费用、许可费用等。
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这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权利的损失。这种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属于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当著作权的人身精神权益受到侵害时,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需注意,这部分赔偿仅限于对受害人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以上则是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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