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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后被收养人是否有法定义务赡养养父母?

时间:2024-04-24 17:58:43 浏览: 分类:收养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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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后被收养的人在法律上有义务赡养其养父母。这与传统的孝道观念以及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成年后被收养人是否有法定义务赡养养父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意味着,尽管成年后被收养,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因此他们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这是直接的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这里的赡养人包括了养子女。

非法收养的子女成年后,是否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的产生主要基于亲属关系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源自于血缘关系或者合法收养关系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在成年后是否必须履行赡养义务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 收养关系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如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的资格要求、收养协议的签订、收养登记等。非法收养,即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的收养行为,其收养关系不被法律所承认。

2. 事实抚养关系:尽管非法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若非法收养人事实上长期抚养、教育了被收养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抚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对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为被扶养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按照其提供的扶养份额给予适当补偿。”这意味着,即使没有法定的收养关系,如果非法收养人实际承担了抚养责任,他们有权在被抚养人有能力时请求一定的经济补偿。

3. 赡养义务的主体:《民法典》规定的赡养义务主体是具有法定血缘关系或合法收养关系的子女。非法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并未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因此在法律上,他们并不直接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是,如前所述,如果存在事实抚养关系,非法收养的子女在成年后可能需要根据受益原则,对提供主要抚养的“养父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非法收养的子女在成年后并不直接负有对“养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因为他们与“养父母”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如果非法收养人事实上长期抚养并教育了被收养人,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根据受益原则,成年后的被收养人应在其能力范围内,对提供主要抚养的“养父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第1068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第1071条:对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为被扶养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按照其提供的扶养份额给予适当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第4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第5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解除后,赡养义务是否依然存在?

收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对于收养关系解除后,赡养义务是否依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114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这意味着,一旦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到收养前的状态,即彼此不再享有基于收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也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

2. 赡养义务的法定基础:赡养义务主要源于亲属间的法定身份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或者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里的“子女”特指亲生子女,未将养子女包含在内。同时,民法典第1113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这表明,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并非基于亲属间的法定身份关系,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对养父母抚养付出的补偿。

3. 赡养义务的特定情形:如前所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的一般性赡养义务不复存在根据民法典第1113条的规定,如果养子女在成年后被解除收养关系,且养父母在收养期间对其进行了实际抚养,且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养父母已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养子女在这种特定情形下仍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这种义务并非基于传统的赡养关系,而是基于对养父母过去抚养付出的合理补偿,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收养关系解除后,一般情况下,养子女对养父母不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若符合民法典第1113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即养子女成年后被解除收养关系,且养父母在收养期间对其进行实际抚养,且解除收养关系时养父母已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养子女此时仍需给付生活费,但这并非基于传统的赡养关系,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对养父母抚养付出的补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尽管成年后的收养关系可能涉及到更多的情感和道德因素,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被收养人对养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一义务不仅体现在物质支持上,还包括生活照顾和精神关怀。如果养父母需要赡养,被收养人应依法履行这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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