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公共设施的权利和责任主要涉及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他们有权使用公共设施,同时也有义务参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造成损害。
业主对公共设施有何权责?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里的共有部分即包括公共设施。业主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绿地、停车场等。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等义务。这表明业主有责任参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或者损害其完整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小区公共设施受损,业主权益如何保障?
小区的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当这些设施受损时,业主的权益可能受到直接影响。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进行维修和保养,以保障其正常使用。如果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未尽到职责,业主可以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这意味着业主对公共设施有使用权,并有义务参与其维护。
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如果公共设施受损需要修复,费用应由所有业主按比例分摊。
再者,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管理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业主有权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 《物业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一条: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
- 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业主还可以通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等方式,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业主对公共设施的权利和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他们在享受公共设施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起维护和合理使用的义务,以保障整个小区的和谐稳定和公共设施的持久有效运行。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应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更详细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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