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促进创新与技术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公开,以换取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这一机制实际上加速了技术知识的传播,因为为了获得专利保护,申请人必须充分公开其发明的技术细节,为同行提供了研究和改进的基础。长远来看,这促进了技术迭代和产业升级。
2.防止过度垄断: 《专利法》通过设置专利有效期(一般为20年)、强制许可制度以及对反竞争行为的规制,确保专利权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滥用垄断地位阻碍技术进步。例如,当专利权的行使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给予强制许可,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实施该专利。
3.激励后续创新: 专利制度鼓励企业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开发绕过原有专利的技术解决方案,或者在原专利到期后自由利用相关技术,从而不断推动技术边界向前发展。此外,专利地图、专利池等工具的使用,也有助于企业合理规避专利障碍,降低研发成本。
1.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其中就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销售权是专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侵权行为界定:未经授权销售专利产品,直接侵犯了专利权人的销售权。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3.法律责任:侵权人可能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判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侵权认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只要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即可认定为专利侵权。
2.法律责任:
停止侵权:侵权者首先会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使用、销售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赔偿损失: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侵权期间的合理使用费和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消除影响:如果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的商誉造成损害,侵权者还可能被要求公开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行政责任: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包括没收侵权产品、罚款等。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如假冒专利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支付,申请人可以在获得专利权后,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使用费的数额。同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日后的临时保护期内,也享有类似的权利。
对于侵权行为,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构成侵权。即使专利尚未注册,只要公开并可以识别,侵权行为就已经成立。
1. 适用范围的全球性:国内专利侵权规则仅适用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领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而国际专利侵权规则则涉及跨国界的行为。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成员国应在其境内提供有效途径,防止、制止和惩罚侵犯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权的行为。这意味着,一旦某项发明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其所有人在任何成员国内发现侵权行为,均可依据国际专利侵权规则寻求救济。
2. 法律冲突与选择适用:国际专利侵权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关键问题。一般遵循“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原则,即依据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地的法律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及承担责任。此外,《海牙协定》(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等国际条约提供了统一的申请和保护程序,有助于减少法律冲突。
3. 证据收集与承认:跨国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证据可能分布在不同国家,证据的收集、认证和采纳面临挑战。《海牙取证公约》(Hague 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等国际条约为跨国证据交换提供了便利。同时,各国法院在审理国际专利侵权案件时,通常会考虑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4. 赔偿标准与执行机制:国际专利侵权规则倾向于采用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赔偿标准,可能包括侵权人所得利润、权利人所失利润、合理许可费等计算方式。在执行层面,各国需依照《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判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also known as the New York Convention)等国际公约,互相协助执行判决或仲裁裁决,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 专利侵权:研发相似技术不等同于侵犯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如果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虽与已授权专利技术相似,但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未覆盖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所有技术特征),且未使用专利权人的技术信息,那么研发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专利侵权。
2. 商业秘密侵权:在研发相似技术过程中,如未经授权擅自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则可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研发人员在研发过程中应确保所有技术信息来源于合法途径,避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3. 著作权侵权:对于软件开发等涉及作品创作的领域,研发相似技术时需注意避免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抄袭、修改或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只有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的情况下,实质性相似地使用他人作品才可能构成侵权。
4. 商标侵权:研发技术一般不会直接涉及商标侵权问题,但如果在产品营销过程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1. 专利权的取得: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定,专利权的授予是基于国家原则,即每个国家独立决定是否授予某项发明专利权未在特定国家申请和注册的专利,该国不会承认其专利权。
2. 临时保护:《巴黎公约》规定,从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享受临时保护。这意味着在专利最终批准前,他人在展览、制造、销售或使用该发明时,应支付合理的报酬。
3. 版权保护:对于设计、软件等创意作品,即使未经注册,也可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只要能证明你是原创作者。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发明创造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一旦发明被公开,尤其是如果这种公开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那么该发明的新颖性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无法满足专利申请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意味着在申请日之后,公众可以看到你的申请,但你并不享有全面的专利权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这就是所谓的临时保护权。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了你的发明,你在获得专利后有权追溯请求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国际专利权期限通常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合作条约》(PCT),该条约并未统一规定全球统一的专利保护期限,而是规定各成员国应根据本国法律为发明专利提供不少于自申请日起20年的保护期。这意味着,尽管国际专利通过PCT途径可以在多个国家获得临时保护,但最终的专利权期限和续展规则仍依据专利进入的具体国家或城市的法律规定执行。
在国内,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均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同时,对于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续展问题,专利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假冒专利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上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是专利产品的;
2. 销售上述假冒专利的产品的;
3. 在合同中或者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或者将非专利产品称为专利产品的;
4.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假冒专利包括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标识,或者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作出使人误解其为专利产品的虚假表示等行为。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