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2024年探视权的具体内容与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3-14 12:22:25 浏览: 分类: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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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又称子女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利在约定或者法院判定的时间和方式内,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接触、交往的权利。这项权利的设立旨在保障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

探视权的具体内容与规定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体系中,探视权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定期探望子女,可以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与子女共同度过一定时间;具体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行使探视权时,应以不妨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并且不得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正当理由阻挠对方行使探视权,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不得因探望权的行使而改变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环境。”

非监护方如何行使探视权?

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非监护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应以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频率进行探视。

1. 非监护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如每周或每月固定的探视时间,以及在特殊节日、寒暑假等长假期间的共同生活时间等。

2. 若双方对探视权的具体实施存在争议,非监护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3. 探视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尤其在子女具有一定认知能力的情况下,应考虑其对探视安排的感受和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也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探视权的正当性、合理性及必要性的原则,并明确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探视权是法律赋予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体现。在处理涉及探视权的相关案件时,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尤其是确保未成年子女能够在和谐稳定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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