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职权的法律来源主要源自于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国家赋予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职权的合法性基础。
行政监察职权的法律来源是什么?
行政监察权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力,其设立与行使均严格遵循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行政监察职权的根本法律来源。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职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法律对行政监察范围和程序有何规定?
对行政监察范围和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等活动。
1. 行政监察范围: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具体涉及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职务,廉洁从政,道德操守等方面的行为。
2. 行政监察程序:
- 立案阶段:监察机关在接到举报、控告或者发现可能存在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情形时,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立案。
- 调查阶段:监察机关有权采取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鉴定、留置等措施进行调查。同时,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或者变相体罚等行为。
- 处理决定阶段: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如认定无问题则予以澄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申诉复查阶段:被调查人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审、复核。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详细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第六章“监察权限”明确了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的具体程序和权限。
2. 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例如《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也对行政监察活动的具体操作程序提供了补充和细化的规定。
行政监察职权的法律来源于我国宪法和监察法的明确规定,这种法定的监察权旨在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对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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