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之前的财产转让行为是否可以撤销,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涉及债务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的财产行为,以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
公司破产清算中能否撤销之前的财产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进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即所谓的“偏颇性清偿”或“欺诈性转让”,破产管理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行为进行审查,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期间内的以下两种财产转让行为:
1.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除外。
公司债务追偿的法律程序
公司债务追偿的法律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 债权确认:首先,需要明确并固定债权,即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合同、发票、收据等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材料。这是启动追偿程序的基础。
2. 协商催告:在正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前,可以先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其他形式的催款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债务。此阶段旨在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3. 申请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且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会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债务。
4. 提起诉讼/仲裁:如协商不成或者债务人未按照支付令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5. 执行程序:一旦获得胜诉判决书或生效仲裁裁决书,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权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实现债权。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至第74条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至第197条关于支付令的规定,以及第219条至第230条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
以上仅为一般性流程概述,具体案件可能涉及更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债权是否存在抗辩权、抵销权等情况,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处理。
公司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之前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转让行为,破产管理人确实有权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从而有效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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