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

何种情况下认罪认罚不能从宽处理?

时间:2024-03-05 18:57:15 浏览: 分类: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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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但并非所有认罪认罚的情形都能得到从宽处理。对于某些特定严重犯罪行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或者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没有真诚悔罪表现等情况,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能从宽处理。

何种情况下认罪认罚不能从宽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公平正义,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以及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严重的案件,如故意杀人、强奸、爆炸、贩毒等重大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仍应严格依法惩处,不能简单地予以从宽处理。此外,如果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又翻供或逃避处罚,或者在认罪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同样不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也明确指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得轻易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与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是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个重要概念。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这是对主动悔过、积极配合司法程序的行为的一种激励机制。

而证据规则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所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言词原则、证据相关性原则等。证据规则的核心作用在于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基础真实可靠,防止冤假错案。

两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在: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放弃或弱化对证据规则的遵守,即便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仍需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并严格审查证据,以证实其认罪的真实性及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换言之,认罪认罚只是量刑阶段的一个考虑因素,不能替代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同时,证据的充分、确凿也是认罪认罚得以成立的基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 同样,《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各类证据的收集、保全、鉴定、质证等环节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表明无论是否认罪认罚,都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规则。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强调,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并非绝对原则,而是在确保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认罪认罚行为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尤其是考虑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公正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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