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不服,我国法律赋予了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拆迁决定不服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决定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自然也适用于这一原则。当被拆迁人认为拆迁决定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如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不合理等情形时,可以先向作出拆迁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并撤销或变更该拆迁决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需遵循何种法定程序?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开。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定程序:
1. 制定补偿方案: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 公示及修改: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必要时应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特别是被征收人的意见。对于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修改完善补偿方案。
3. 审批与公告:经过修改完善的补偿方案需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房屋征收决定,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支付期限等事项。
4. 实施补偿:依据公布的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后,才能开始实施征收行为。如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补偿决定中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相关法条: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以上法律规定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从制定、公示、修改到审批、公告、实施等一系列环节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旨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合理的征收与补偿。
对于拆迁决定不服的,被拆迁人完全有权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权利救济程序的有效进行。同时,政府机关在做出拆迁决定时,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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