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安置费的发放标准和安置房的归属的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很多人不清楚安置费是按户发放还是按人头发放,也有不少女性在离婚时疑惑,拆迁安置房是否有自己的份额。下面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详细解答。
拆迁安置费的发放标准并非统一按户或按人头,核心取决于拆迁政策、拆迁类型及当地具体规定,同时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作为支撑。实践中主要有按户发放、按人头发放两种方式,部分地区会结合两种方式综合计算,具体需以当地拆迁补偿方案为准。
实践中主要分为两种方式,部分地区会结合两种方式综合计算:
1.按户发放
核心是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户为单位,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核算安置费,与户内人口数量无关,只要是合法的房屋产权户,就能按规定领取相应的安置费,这种方式多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2.按人头发放
是以户内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为基数,每人按固定标准核算安置费,人口数量越多,领取的安置费总额越高,这种方式多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拆迁安置房离婚时是否有女方的份额,关键看安置房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以及女方是否为安置对象,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女方符合条件的,依法享有安置房的相关权益。
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判断:
1.如果安置房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女方属于拆迁安置对象,无论安置房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相应份额,分割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结合双方贡献大小、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比例。
2.如果安置房是婚前一方取得,且女方并非安置对象,婚后也未对房屋进行扩建、装修等增值投入,那么安置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3.如果女方虽非安置对象,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安置房相关债务,或者对房屋进行了增值投入,离婚时女方有权就共同投入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要求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费的发放需结合拆迁类型和当地政策,安置房离婚时的归属关键看女方是否为安置对象及房屋取得情况。大家可对照自身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权益,遇到权益被侵害时,可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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