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满足某些要件时,通常会被认定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发现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受损方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显失公平合同”的相关问题。
显失公平的四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权利义务不对等:在订立合同时,合同的一方明显地承担了过多的义务,而另一方则获得了过多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导致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
一方具有优势地位:合同的一方明显地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可能是由于其拥有更多的资源、经验或专业知识。而另一方可能缺乏经验、判断力不足或草率行事,无法充分认识到合同的风险和不利条款。
获利方存在恶意:获利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存在恶意,故意利用另一方的弱势地位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种恶意行为是显失公平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受损方缺乏真实自愿:受损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并非出于真实自愿,而是在对方的压力或诱导下签订了合同。这表明受损方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风险和后果,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了不当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这种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当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当双方在合同中都能获得相应的利益,实现公平交易,才能真正实现合同的正义性。如果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其次,一方获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这意味着在合同中,一方通过交易获得了过多的利益,而这种利益超出了正常的市场标准或社会公认的合理范围。例如,标的物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劳务报酬远远低于正常标准,这些都是不合理的获利。
最后,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这意味着一方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或判断力,或者在紧迫的情况下草率行事,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风险和不利条款。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往往是在对方的压力或诱导下签订了合同,没有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以上则是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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