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税种是以其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收的。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土地增值税”的相关问题。
准确来说不同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税率是不同的,当增值为超过扣除金额,税率为增值额的30%;当增值超过扣除金额的50%未超过100%的,税率为增值额的40%-扣除金额的5%;当增值超过扣除金额100%少于200%的,税率为增值额的50%-扣除金额的15%;当增值超过扣除金额的200%,税率为增值额的60%-扣除金额的3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十条条例第七条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等所获得的收入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以上则是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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