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两种情形。在工程款支付纠纷中,如果承包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发包方(债务人)可能逃避债务,不支付工程款项,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债务人的相应财产。
1.诉前财产保全: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权利难以实现或者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诉讼中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1.合同依据:首先,应审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付款期限和逾期利息的条款。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支付工程款需承担的利息计算方式和利率,这将是追讨利息的直接依据。
2.法定利息:即便合同中未明确规定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承包方仍有权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
3.利息起算时间:利息的起算点通常为应付工程款之日的次日。若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
4.证据收集:追讨过程中,承包方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验收单、结算单、催款通知书及对方的回复记录等,以证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应付日期以及对方的逾期事实。
1. 协商调解:首先,建议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一致的结算意见。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签证文件、现场记录等证据材料,力求公正合理地确定工程价款。如能通过协商解决,既节省时间、经济成本,又有利于维护双方合作关系。
2. 第三方审价:若协商无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独立审计或鉴定。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三方审价机构应对工程量、单价、费用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计算与评估,出具专业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可作为后续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
3. 诉讼或仲裁:若争议依然无法解决,当事人可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法院或仲裁庭将依据《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工程结算价款进行裁决。其中,《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质量的管理主要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工程质量的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标准: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进行施工,设计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 施工过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同时,监理单位有责任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合规性。
3. 验收程序:工程完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4. 质量检测: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的质量检测结果也是判断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在评估工程施工损害价值时,首先要确定的是损害的责任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3条,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期完工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责任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追加连带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共同侵权行为:当两个或更多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时,他们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共同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2. 委托代理关系:如果代理人因过失造成他人损害,且委托人有过错(如未尽合理监督义务),则委托人和代理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保证或担保:保证人或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时,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工程变更:如果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设计、增加或减少工作量、改变施工条件等,导致承包方成本增加或利润减少,承包方可依据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的规定提出索赔。
2. 工期延误:如因发包方原因(如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设计图纸错误、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导致工期延误,承包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条款和《建筑法》等相关规定申请索赔。
3. 工程质量缺陷:若由于发包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承包方可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索赔。
4.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建设工程合同主要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害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启动索赔程序。
1. 违约金计算:首先应参照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工程验收不合格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和金额,则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赔付标准:除了支付违约金外,承包方还可能需要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例如,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承包方需负责修复至合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若因工程不合格导致延期交付,还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或者赔偿发包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设计变更是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决定由哪一方主导或决定。一般情况下,设计变更的基础是设计图纸和建设方案,这些通常由设计单位完成并经业主确认。如果设计变更基于业主对使用功能、建筑规模、结构形式等主要设计内容的需求改变,那么决定权通常在业主手中。
如果设计变更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发现原设计方案存在技术缺陷、无法满足施工条件或者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承包商在获得业主同意后,有权提出并实施合理的设计变更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此情境下,如果供应商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供货合同,并明确约定了供货时间,而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就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因延误供货导致的工程延期损失。
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也规定了承包人(即施工单位)有权要求材料供应商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货物。如因供应商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向供应商索赔。
工程延期责任的认定首先取决于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工期顺延的情形等通常会有明确约定,这些约定是确定工程延期责任的基础。
其次,当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例如,《建筑法》第五十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若承包人因此导致工程延期,应承担责任。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工程延期的责任分配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因设计变更、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施工条件等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承包人可以请求延长工期,相应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 设计变更:如果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工程量增加,根据《合同法》第77条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承包方有权要求增加相应的工程费用。
2. 工程量清单漏项:若签订合同时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遗漏项目,实际施工时发现并完成这部分工作,承包方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规定,主张对新增工程量进行计量并请求支付相应费用。
3.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变化: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与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或者设计文件不符的复杂地质条件,导致工程量增加,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风险分配原则,承包方可以申请调增合同价款。
4. 其他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调整、发包方指令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承包方均有权依法主张相应的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