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3年02月23日
施行日期:1993年02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
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1993年2月23日 〔93〕法民字第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的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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