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条例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的决定(2026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6-10-11 12:18:21 浏览: 分类:地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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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年10月07日

施行日期:2023年10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10月11日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的决定

(2023年8月24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热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鼓励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热用户在供热期开始前一次性交清热费,鼓励供热企业对供热期开始前一次性交清热费的热用户给予适当优惠。供热企业应当通过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为热用户交纳热费提供便利。”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企业可以向热用户发出催告通知书,热用户自收到催告通知书满三十日仍不交纳热费和支付违约金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中止供热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企业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热的,应当事先通知热用户。热用户应当交纳中止供热期间的基本热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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