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5年06月04日
施行日期:2025年06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7月15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2025年4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践行‘有需必应、无事不扰’服务理念,尊重市场主体地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智慧蓉城建设为支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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