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3年11月04日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7月0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2026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6-07-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2026最新)
发布时间:2026-07-032026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7-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2026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6-06-292026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6-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26更新)
发布时间:2026-06-25最新法律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6全文)
发布时间:2026-07-042026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6-07-0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最新)
发布时间:2026-07-0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2026最新)
发布时间: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