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4年06月11日
施行日期:2024年06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4月01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2024年4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中的“发改委”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广电”修改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通信”修改为“通信管理”,增加“应急管理”。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详细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电业”修改为“供电”;第二项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删除“医药”;第三项中增加“应急管理”,删除“配合”;第四项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化工”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第五项中的“通信”修改为“通信管理”。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编写教材,培训骨干。”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第二款中的“规划和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
七、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县(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联合验收体系。”
八、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人员隐蔽工程和具有一定防护能力的商场、娱乐场所、停车场、过街通道、共同沟等地下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入口处设置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的人民防空标识牌。”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删除。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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