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年09月01日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3月25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8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6年8月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2004年6月4日、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修正的《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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