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1年07月24日
施行日期:1991年07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
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
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1991年7月24日 〔1990〕法民字第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关于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做出处理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而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期满后对方当事人可否以侵权案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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